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禁止价格欺诈新规7月起施行 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原标题:禁止价格欺诈新规7月起施行 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 题:禁止价格欺诈新规7月起施行 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由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今年7月起施行。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灵活规定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对于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根据规定,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属于价格欺诈。

  规定明确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随着经营模式的发展,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商品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

  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再过多限制经营者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粮食主产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规定对于网络交易明码标价的形式更加灵活,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