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自家的狗咬伤人该负什么责任?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高彦辰)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的生活喜好,但由此引发的“狗咬人”事件也屡见不鲜。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

  2019年9月,家住二道江区的张某在市场买菜时,被赵某养的狗咬伤右腿,张某当即要求赵某赔钱,赵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赔偿。张某先后在通化市某医院接受狂犬疫苗注射五次,并因此事精神受到极大损害,故张某将赵某诉讼至二道江区法院,申请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赵某同意赔偿张某医药费,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饲养宠物狗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带狗到公共场所,应将狗照看好。因对狗没有拴养,导致张某被咬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被狗咬伤后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精神打击,且赵某并非故意纵狗咬伤张某,故不支持张某索赔的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付张某损失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576元。被告赵某在接到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天,主动来到二道江区法院,将赔偿款交给承办法官。原告张某在接到赔偿款时表示,感谢法院维护她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倡导大家“做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生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