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郴州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桂阳县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签订了龙府花园H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之后Y公司与杨某约定该工程由杨某施工。工程于当年6月开工,2010年1月完工。2010年11月14日已经验收结算,工程总价款4514619.13元,双方约定质保金为225730.96元,现应退还70%,为158011.67元,税费是10025.84元[158011.67×0.06345元],现已付27349.07元,现应付质保金为120636.80元(158011.67元-10025.84元-27349.07元)。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杨某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原告施工的龙府花园H栋已经验收合格,所以要求被告Y公司支付70%的质保金120636.8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工程质保金120636.8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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