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四川网友在贵州六枝特区遭遇诈骗 讲述报案经历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在六枝的维权遭遇告诉我,法治六枝仍未迈出步伐

  被诈骗后在六枝报案的经历 看“法律程序”是否在“空转”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在贵州六枝特区购房遭遇诈骗,符合立案条件,在六枝公安局却得不到受理,公安机关在事实面前,强硬不立案侦查,严重挫伤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这也是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

  我叫卢飚,成都人,2013年8月19日经贵州六枝特区国土局副局长邓XX介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XX将已抵押的商品房通过重复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重新卖给我,骗取百万巨额钱财,这是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已构成典型的合同诈骗罪。

  在网上一搜,就可发现在我国其它地方有相同的案件发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认定为诈骗行为立案侦查、批捕。而这一模一样的案情,在贵州六枝特区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却说不是诈骗,更为蹊跷的是六枝特区公安局接案后侦查了一个月立案,而立案后又侦查了一个月再撤案!撤案的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这样的理由难道不是在讽刺法律、讽刺自己的行政行为吗?既然“没有犯罪事实”六枝特区公安局在立案时又是根据什么立案的?难道没有“没有犯罪事实”你就以诈骗进行立案?!

  同是在我们中国,同样的法律,同一部刑法,在其它地方是诈骗行为,而在贵州六枝特区就不是诈骗。难道六枝特区有“地方法律”还是有“关系金钱法律”?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但六枝特区检察院却多次要求我到法院起诉。不知六枝检察院是在为自己省掉工作职责?还是在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其它隐情?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XX骗走的是我全家两代人所有的积蓄,是我全家人的救命钱。诈骗案件,我不能到法院直接起诉,我只能向六枝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但六枝公安局在事实面前就是不立案。无奈之下,我在六枝公安局、检察院、国土局、住建局、政府信访办一家一家地找,毫无结果之下,焦急的我还去了贵州省公安厅,接访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你一天跑一个地方不符合规定”。可是,六枝公安局、检察院都不立案,我不这样我还能做什么?谁愿意没事一天跑一个地方?实属无奈之举!

  我记录下了我最近辗转于六枝多个部门的情况:

  六枝国土局:副局长介绍买已被抵押房产,但没有证据表明在此事中有不法行为

我在六枝国土局。

  2014年10月21日我从成都赶到六枝并同姑姑和表妹一起来到六枝国土局,希望六枝国土局能调查该局副局长邓XX介绍买已被抵押房产一事。国土局办公室江主任接待了我,江主任告诉我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邓XX在此事中有不法行为,但他会把我递交的材料转交上级领导。

  六枝住建局:XX房产公司出售房产早被抵押且被法院查封,反映材料转交给相关领导

我在六枝住建局。

  我们离开国土局后来到了六枝住建局,在六枝住建局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我向他反映了被郑XX诈骗的情况并递交了投诉材料,他说他会把材料交给相关领导。在住建局工作人员的协同下我们查清了郑XX早在2013年6月28日就把包括我买的商铺在内的所有一层商铺抵押给了信合联社抵押到期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抵押期间不得出售,并且所有抵押商铺已因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于2014年3月10日被六盘水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3月10日。我和XX房产公司签定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8月19日。我们还了解到之前郑XX提出用来抵偿我已付房款的那个在两栋楼道间搭建的所谓商铺在住建局无任何记录,实际上就是一个违建,郑XX等人都还想再次骗我。

  六枝人民政府及政府信访办:答应把反映材料转交给区长

我在六枝人民政府信访办。

  离开住建局后我们又来到了六枝人民政府向政府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再次递交了投诉材料,信访办的工作人员问我以前反应过情况没有,我说早在7月18日我就委托我表妹向信访办一位叫田X的工作人员递交了投诉材料,可是已经三个多月了为什么也没有回音,该工作人员无言以答。我告诉他我对公安局为何撤案感到难以理解希望他们把我提交的材料转交给舒勇区长,该工作人员答应转交。

  六枝纪委:无法证明邓XX参与其中,公安撤案应找检察院,不归纪委管

我在六枝监察局。

  当天下午我们又来到了六枝纪委,纪委一位陈姓工作人员接待了我,我告诉他我对六枝公安局在侦查了近一月之后认为XX房产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而立案,在立案后又侦查了一个月认为XX房产公司无犯罪事实撤案感到难以理解,其中是否存在问题希望纪委介入调查。因是邓XX介绍促使我购卖被抵押房导致被骗,所以请求纪委查明国土局邓XX副局长是否参与合谋诈骗。该工作人员说据我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邓XX参与其中,而且公安撤案就应该找检察院,此事不归他们纪委管。我向他提交了相关材料,他没做任何实质性的答复。

  六枝公安局:请耐心的等待……

我在六枝公安局。

  从纪委出来后我们又立即赶往六枝公安局,公安局的陈局长接待了我们,我向陈局长递交了投诉材料,并告诉陈局长我对六枝公安局对该案侦查一个月后立案,又侦查一个月后最后只以简单的无犯罪事实为由撤案感到难以理解,请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保护群众财产。陈局长告诉我负责此事的经侦大队王指导员外地学习去了,要二十多天才能回来,他找法制大队的方大队长来解释,可是现在方大队长有事让我们等一等。下午五点过,陈局长告诉我检察院的同志刚把该案的材料提走,请我们耐心的等待。我有些茫然,无言以对,陈局长委婉地告诉我,对于我的遭遇他个人深表同情,但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依法办案,现在既然材料已经检查院接手了就等检察院的决定,尽管公安局的决定不合我的意但也必须依法办事。我只能默默地走出了公安局。我也多么希望能如陈局长所说“依法办案、依法办事”!

  六枝检察院:准备让公安局对此案重新调查,什么时候,需要等待

我在六枝检察院。

  我们赶往检察院,检察院控申科的龙副科长接待了我们,龙副科长查到我们于今年的7月18日就向检察院就公安局撤案一事提起申诉,至于为何现在没有答复她也不清楚,说负责此案的工作人员外出办案了请我们稍等,我们等了一会,那位办案的工作人员回来了,说他们准备让公安局对此案重新调查,但是否重新立案什么时候立案不得而知,需要等待,我请他把检察院对此案的决定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他告诉我要向领导汇报等领导签字,但是领导又很忙需要等到28号才能给我,在27号检察院又通知要等到30号才能去领答复,因检察长到市里开会去了。30号我们我们领到了检察院的回复函:如下图:

  六盘水市国土局:交了情况材料,没有了下文

我在六盘水市国土局。

  22日上午,我和表妹来到了XX房产公司,只有一位年老的工作人员,我说明来意后他漠然地说你们走司法途径得嘛,你们去吿嘛。我给郑XX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我们只好离开了。离开XX房产公司后我和表妹前往六盘水市国土局,到了六盘水市国土局已是中午了,我们等到下午两点国土局上班后向国土局法制科的一位左科长递交了反映六枝特区国土局副局长邓XX的材料,左科长看了以后让我们把材料转交给六盘水市国土局办公室的一位叫彭XX的工作人员就没有了下文。

  六盘水市公安局:该找政府群众工作中心,找检察院

我在六盘水市公安局信访办。

  我和表妹随后又赶到了六盘水市公安局,在公安局的信访办,局党委的孔书记,周督查,以及一位法制大队的领导接待了我们,我向他们递交了案件材料,他们告诉我应该向六盘水市的政府群众工作中心反映邓XX的问题,至于六枝公安局为何在侦查一月之后立案,再侦查一月之后撤案的问题应该找检察院。

  六盘水市政府信访办:已作批示 要相信政府

我在六盘水市政府信访办。

  我们只好来到六盘水市政府信访办,也就是公安局所说的六盘水市政府群众工作中心,信访办的邱科长接待了我们,他仔细听取了我的讲诉后安排我向六盘水市人大的王主任反映情况,王主任耐心听完我的汇报后接收了我的材料并表示她会将情况转交给六枝特区相关领导,我向王主任和邱科长表示感谢后离开了。需要提及的是在后来10月24日下午邱科长来电话告诉我人大王主任已经给六枝特区高xx书记作出了希望妥善处理的批示,并告诉我要相信政府,高书记会妥善处理的,虽然六枝方面现在都没有回音但是我内心还是非常感激接访的六盘水市人大的王主任和六盘水信访局的邱科长,作为普通群众,我的疾苦在他们那里得到了耐心的倾听,认真的对待和积极善意的回复。虽然在六枝处处碰壁,但我依然心存感激。

  公安厅信访办:回六枝找检察院

我在贵州省公安厅信访办。

  在10月23日上午我到了贵州省信访局,我先向贵州国土厅设在信访局的接访窗口反映邓XX局长的问题,接访的领导告诉我涉诉案件要向公安窗口反映,我们又来到公安厅设在信访局的窗口,接访的徐主任告诉我还是要回六枝去找检察院,我说希望对六枝公安立案又撤案进行调查她说还是只有找检察院,另外一位接访的男性工作人员很和颜悦色地说:“像你这样一天跑一个地方上访是不合符规定的。”我说出了内心的酸楚:“我跑遍了六枝特区所有相关的部门,但是没有一个部门真正接案,被逼成了‘皮球’”,滚来滚去,无处落脚,明明是诈骗却说是合同纠纷,如此跑来跑去,实属无奈之举。”下午我们又来到了贵州省公安厅后面的公安厅信访办公室,接访的警官还是叫我回六枝找检察院。终点又回到起点……

  10月30日领导到六枝特区检察院作出的书面回复,回复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XX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已移交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XX房产公司早在2013年6月28日就已把所有商铺作为一个完整的标的抵押给了信合联社且抵押到期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但该公司隐瞒已被抵押的事实在合同中承诺该商铺没有抵押以及第三方债权债务纠纷欺骗我,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购房款,该公司还承诺于2013年8月19日与我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到房管局为我进行产权预备登记,现在看来,XX房产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在和我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是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作为购房者我现在是‘钱房两空’。

  以上事实都说明了XX房产公司在一开始就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却采取欺骗手段签定合同将房款据为己有并拒绝退还,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吗?综上所诉,XX房产公司采取欺骗手段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前提下骗取我购房款既在主观上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构成了非法占有的事实,这难道不是明显的合同诈骗吗?公道何在?公理何在?

  今年中央启动信访制度改革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了相关文件。中央政法委也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列为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并开始各地试点。2014年7月,中央政法委制定下发三个配套文件,着力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三大难题。要求公检法部门,降低案件受理门槛,建立内外部衔接配合机制,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案件积压。同时要求对执法错误和执法瑕疵案件进行及时纠正、补正。解决问题在基层,可是在基层却让人感到缺乏执行力度,为什么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要讨个公道就这样难?依法治理却治不了六枝郑XX这样的骗子?

  此事从今年三月至今已经七个多月时间我多方奔走,疲于奔命,家中老母因为此事卧病在床,父亲每天都为此事悲愤难平,二老又都是七旬高龄的癌症患者,所有的家人都为此事饱受煎熬,常言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是作为守法公民的我却身陷其中难以自拔,找不到公正和出路,骗子却依然逍遥法外,气焰嚣张,真的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法网无边啊!回想起这半年多的到各部门上访的种种遭遇,我内心真的五味杂陈,百感交集,感到绝望而无所适从,上访路上的疲惫和辛酸以及遥遥无期的等待让我想起了多年前一首歌的两句歌词:你就象一张无边无际的网,轻易就把我困在网中央,我越思越想越迷惘……路越走越远越漫长………

  绝望而万般无奈的我只有把此次到六枝的遭遇和感受写成此文,以良知和正义的名义恳请公众网友为我评说………

  以上内容句句真实,如有不实,反映投诉报料人我卢飚(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受害人:卢飚

2014年11月2日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卢飚 身份证: 51010319XXXXXXXXXX
手机: 133XXXXXXXX 固定电话: 02887XXXXXX
QQ号码: 101XXXXXXX 单位名称: 成都XX街XX号
地址: 成都XX街XX号 邮箱:  
投诉IP: 11X.XXX.XX.XXX 投诉时间: 2014-11-02 10:58:10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邓XX 郑XX 电话/手机: 邓XX手机1365XXXXXXX郑XX手机1398XXXXXXX
地址: 六枝国土局 六枝XX房产公司 被投诉单位: 六枝国土局 六枝XX房产公司

  相关链接>>>

  四川网友在贵州六枝特区遭遇诈骗 讲述报案经历

  四川网友在贵州六枝遭遇诈骗 第三次到六枝特区信访

  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国土局回应网友举报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免责声明:投诉报料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无关。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不对其进行任何编辑和修改,仅原文刊载,投诉报料人自愿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第三方承担的连带责任等由投稿人负责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但本网站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告知投诉报料中相关各方。敬请相关各方及部门对反映的相关内容予以核实,也请读者仅作参考。对投诉报料的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保持中立。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欧波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