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张明)刘某和杨某本是同村村民,但却因高速征地款引发了纠纷,不仅朋友情谊劈裂,二人还闹上了法庭。近日,敦化市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刘某、杨某共有物分割案件。
刘某诉称,刘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2004年11月22日,刘某与杨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还林的山场与杨某各拥有一半。办理林权证时刘某同意以杨某的名义办理,双方同意签字。现此林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占用0.1公顷,补偿款为27005元。刘某向杨某索要全部补偿款的一半,即13500元时,杨某拒绝给付。
杨某辩称,刘某所述与事实不符。2004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还栽的人工林落叶松树木两家各一半,双方就所还林的落叶松树木已经伐倒变卖,变卖款双方已经进行分配,双方就此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刘某与杨某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该林地的林权系自己所有,高速征占给予的补偿是对自己的补偿,理应由自己享受,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杨某均为敦化市官地镇某村村民。2004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有碱场村原药材地,地头有森(参)地处人工林一处面积为0.1公顷,原山场是杨某的,有刘某种人参处的人工林(落叶松),经双方协商同意两家各一半,以杨某名字办林权证,双方同意”。2013年1月,该林地办理了林权证,林权证记载“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杨某,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杨某,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杨某,坐落官地镇某村,面积2.85亩,主要树种人落叶松林,株树209棵,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60年8月等信息”因修建鹤大高速,上述协议约定的林地被占用2年,共支付补偿费27005元,由杨某收取后未给付刘某。该林地上的树木由刘某采伐,杨某支付给刘某3000元。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杨某的父亲分得包括本案争议林地在内5亩山场,大约在1993年至1996年期间,刘某在协议中的林地内种植人参,1994年、1995年村委会统一将山场收回,因刘某种参并还林,此部分没有收回,杨某家其余面积山场均被收回,现已通过招标方式拍卖。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内容约定清楚,能够清楚表明是针对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抗辩协议内容仅是针对林木所有权的约定,仅是言辞抗辩,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林地的使用权与该林地上的生长着的树木的所有权不能分离,除非双方有特殊、详尽的约定。杨某抗辩认为争议林地是属于其自家所有,协议清楚的写明“原山场是杨某的”,并且除刘某种参还林外的其他林地,均已被村集体收回并拍卖,所以杨某的该抗辩主张不能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补偿款人民币135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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